l、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达到1000万元或以上的(含增资扩产和市政府规划要求搬迁的项目,不含市内搬迁和停旧开新项目,下同),从开始纳税之日起的五年内,该项目每年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新增加的纳税额(指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头两年由区财政按本区留成部分100%的金额,后三年按50%的金额,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2、属高新科技项目(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自该企业开始纳税之日起的五年内,由区财政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当于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本区留成部分100%的金额作为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3、对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现有企业,五年内由区财政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当于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年新增纳税额本区留成部分的50%金额,作为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4、属国家、省确定的高新科技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其属于区收取的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减半收取;并且由区财政从科技专项发展资金中补贴相当于耕地占用税本区留成部分的50%金额,作为企业环保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